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视力保护色: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2017-10-24 09:53:20信息来源: 中国政府网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从1988年颁布《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起,近三十年来中央发布了超过十份文件,严格控制和限制楼堂馆所建设。总体上看,这些文件在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各级政府也都能认真贯彻中央要求,但总有少数地区和部门,变着法子应对中央政策,通过给楼堂馆所披上各种“马甲”,巧立名目,变着法子突破禁令,违规建设或租(借)用或是擅自改技术用房使用功能等方式,超规模、超标准建设、使用办公用房,对党风政风、党群干群关系、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688号颂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的举措制度化、长效化。《条例》对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设计严谨、效果可期,总结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对症下药,精准施策

  现有管理体制下,机关团体违规建设项目主要是通过绕过审批和资金监管实现的,管住审批和资金这两个关键,就是抓住了严控违规建设的“牛鼻子”。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从项目申请立项、审批、设计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既有的文件都有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之所以能突破规定,无非是钻空子、打擦边球。本次《条例》对症下药,明确定义了“建设”和“楼堂馆所”的定义,明确提出了“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机关团休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从概念、建设内容、范围、功能等全方位堵死了绕开监管的口子。

  机关团体建设项目的另一个关键是资金,把住了资金关,违规建设以及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等事项也就控制住了。《条例》规定,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同时规定,建设资金不得有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接受赞助或者捐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竣工后要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这一系列规定,对项目审批、资金筹措、竣工决算、固定资产入账等涉及资金(产)的各个环节系统性进行了约束,从源头上封死了违规使用资金的可能。

  二、处罚严明,违者必究

  《条例》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明确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要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要予以“收缴”、“拍卖”、“限期腾退”,而不是不痛不痒的“整改”;对违法审批行为及不按规定管理相关建设文件资料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同时规定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的设计,在明确规则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规定,将有效打消一些单位和人员的侥幸心理。

  三、信息公开,立体监督

  管控违规建设,监督至关重要。《条例》除了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外,特别提出了监督检查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还强化了群众监督,明确规定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及增加概算的情况和理由)、监督检查情况等,同时,要求监督检查机关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条例》重点在对“建设”的管理,因此没有对非建设方式违规使用楼堂馆所的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但监督检查章节的设计,通过要求公开项目相关信息,对于租用、借用、与其他项目搭建等“跨界”违规行为,可能也会有意相不到的监督效果,因为相关单位公开这些通过违规方式使用的办公用房信息,很可能会暴露出违规行为。(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尤伯军)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